案情简介:某贸易公司委派邓某为公司采购部门负责人,由于公司印章加盖审核程序过于繁琐,邓某为了方便工作私自刻制了采购部门的印章,但未报经公司批准。
随后邓某以公司名义,向一家电器公司赊购了价值12万元的货物,欠条写明2个月内付清,并加盖了邓某私刻的采购部公章。到期后不见邓某所在公司付款,电器公司工作人员遂要求贸易公司偿还,但遭贸易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公司并没有授权邓某刻制采购部的公章,邓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后果应由邓某承担。
那么,在电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职员私刻印章签订合同造成第三方的损失,难道公司就真的不用承担责任吗?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还款责任。虽然《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但其第四十九条同样指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并非必然无效,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也属有效。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在善意且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商业习惯、交易习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本案情形与之吻合:一方面,邓某未经批准、授权,用私刻的印章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另一方面,电器属于有理由相信邓某有代理权。而采购部门与贸易公司之间存在隶属关系,邓某是公司委派的负责人,采购部代表着公司,且邓某以公司名义与电器公司交易,否则,也就不必加盖印章。更何况邓某私刻印章的目的,也是出于“经营之需”。
为避免此类纠纷风险,企业印章如何管理呢?
用章程序过于繁琐确实会引发擅自私盖印章的行为,因此公司方面有必要在审核程序提高用章效率方面进行优化工作。思格特智能印章系统,通过手机APP结合智能印章硬件设备,实现实物印章在线、远程的管理模式,印章动态随时监管,用章申请线上完成,确保了用章规范与杜绝擅自私刻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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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印章真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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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的红色印章机好像照骗挺好看的,超有光泽,估计摸着也舒服,不粗糙,有没有买过的小哥哥告诉我好不好用
拍照上传,申请用印,这个步骤我喜欢,够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