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别人偷偷拿公司公章加盖合同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我们首先要确认这个“别人”和公司是什么关系?既然能偷拿到公司印章的,基本确定是公司的内部职员所为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的职员没有代理公司执行的权力或是公司授权的权力已经被终止了,那么职员私自使用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只要公司不承认其职员的代理权,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在合同法48条第2款当中规定,第三方可以在一个月之内催告被代理公司承认职员的代理权力,在被代理公司承认职员的代理权限之前,第三方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力,也就是“否认权”。而这个无权代理是狭义的。虽然看似被私自盖章的公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主动权是在第三方手中。
而《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与第48条的规定中的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其根本区别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结论: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根据过往的实例,基于不可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原则,公司往往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伪造公章的犯罪分子承担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所谓冤有头债有主,职员偷盖公司印章为自己牟利,所得财务有个人使用、占有自然是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不过企业单位在民事诉讼当中,往往是处于弱势的一方,条例当中表示:“不承担民事责任”和“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是有区别的,这就非常有嚼头了。在过往案例当中,公司可能会因为内部印章以及人员的管理不善等原因需要承担一些“人道主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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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上传的功能不错,不用每次拿这文件去找老板盖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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