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江某在担任某科技公司总经理经营期间,自2011年向其借款3200万元,并由该科技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将某仅归还了部分借款,余下的本金和利息迟迟为按约归还。
徐某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归还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并由其所任职的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审理过程当中,科技公司以公司印章为江某盗盖使用,不是公司真实意思为由,不同意本案的连带担保责任。
经过调查发现,江某和该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亲戚关系,科技公司虽称曾在2011年1月1日就已经发文解除了江某的总经理职务,但根据相关人员的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显示,该任免通知仅为科技公司内部高层才知道,公司并未对外公开宣布,也未向任免通知中所列的行政单位抄报,直至借款纠纷发生后才对任免通知予以公示。
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徐某已经知悉江某被免职的消息,且根据庭审证据,徐某加盖公章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盖公章,应认定为是“私自使用”。在徐某办理离职交接后至案发长达半年的时间内,科技公司都没有发现公章被盗,可见公司的公章管理不规范,存在公章制度缺失、不健全、用人失察、对高管人员监督不力等方面的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对徐某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上述案例可见,公司公章制度缺失会产生对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法律纠纷等后果。
公司公章作为企业对外经营活动的有效凭证,必须要保管好,完善印章的规章制度,同时要对印章管理人员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预防其私盖、偷盖印章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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