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章是一个单位合法性、权威性的标志,直接代表着其权力、凭信和责任。由于企业单位在经营活动当中其联系面广且多有资金业务往来,一旦单位的行政公章使用不当,极易发送法律、经济的纠纷。
如果企业单位的印章管理制度严密,操作规范,会对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预防各种金融诈骗案件起到可靠的屏障作用;反之,如果制度不完善或疏于管理,则会对企业单位管理形成莫大的风险隐患。
法定代表人等使用伪造(私刻)印章签订合同有效
2008年7月7日,北京住六宁夏分公司注册成立,负责人为谢夫海。2008年7月21日,马某某利用临时保管北京住六宁夏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北京住六宁夏分公司负责人谢夫海个人印章的便利,开具了申请刻制合同专用章(2)的介绍信,并刻制了合同专用章(2)。2008年7月30日,北京住六公司下文聘任马某某为北京住六宁夏分公司经营经理。2008年11月至2010年9月,马某某多次以北京住六宁夏分公司名义,以“在建项目资金周转”为由并许以高息,使用合同专用章(2)与苏建军签订借款协议,向苏建军借款2482.5万元。
马某某作为北京住六宁夏分公司的经营经理兼执行经理,又是在掌管公司印信期间,通过公安机关的批准刻制了合同专用章(2),该行为属于因北京住六宁夏分公司内部管理不善,马某某超越该公司赋予权限的越权行为,不应认定其行为系伪造印章。同样,因马某某系北京住六宁夏分公司经营经理、执行经理,其以北京住六宁夏分公司的名义筹措资金,不应认定为“冒用他人名义”。
马某某所筹措的资金大部分用于了工程及偿还为工程筹措的借款,并未将资金据为己有或予以挥霍。故马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马某某无罪。4、涉案的合同专用章(2)除了在涉案的借贷关系中被使用外,还在其他合同中被使用过。
在上述查明事实和已有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基础上,原审关于“涉案借贷法律关系中以及出具涉案《承诺书》时,马某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北京住六宁夏分公司与北京住六公司应当对马某某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认定不存在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亦不存在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情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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