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印章的法律风险:
公司不能对同一枚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者诉讼中做不同效力的选择。只要公司在某一场合使用过(承认过其效力),则该枚印章在另外交易的使用均应当有效,不论该枚印章是否系他人伪造、不论该枚印章是否进行过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印章不只有一枚,难以有效识别是否为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印章。如果公司对外实用印章不具有唯一性,不得主张公司“伪造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因此公司印章最好具有唯一性。印章不具有唯一性的风险巨大。
详见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诉洪英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537号。
在协议签订期间,公司使用的公章不具有唯一性,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协议上所加盖的公章系伪造印章的情形下,不能排除盖公章在此段期间使用了两枚以上的公章之一,顾公司不能据此否定协议效力。这无疑增加了公司的举证责任。
详见河南宏欣投资有限公司诉湖南鑫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字第519号。
故很多公司认为诉讼过程中,只要证明了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与公司备案的印章不一致,就可以否定合同的效力,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除非公司证明其使用的印章具有唯一性,否则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详见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李贺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申字第342号。
公司主张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系伪造印章,但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提供比对的印章样本为公司备案印章的,公司不能仅以提供比对的公司印章与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不一致唯有主张印章系伪造。
也就是说比对的样本必须是公司已经备案的印章。否则,如果提供的印章样本为非备案的印章的,相关司法鉴定无异于“废纸一张”。
详见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鸡西市坚实混泥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申字第2627号。
印章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知晓公司存在同时使用多枚印章的情形下,未限制该枚印章的使用,应当视为放任他人使用该枚印章,公司不得否认任何一枚印章的效力。
有的企业单位之所以多刻印章,就是因为一枚公章的使用不能够满足企业业务发展的盖章需求,但如果使用思格特智能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印章管理方式,在保障用章安全的前提下可有效提升企业用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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