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往的文章,我们一直在说总公司管理不好分公司印章,如果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私盖、乱盖很可能会给总公司造成风险损失等,不过今天的案例倒是让人一时间有点懵。
事情是这样的,2012年5月,定远的开发一家公司邀请南通某家建筑公司参与开发的定远县某住宅楼的建设工程招标,建筑公司委托黄某、时某持建筑公司相关文件参与投标活动,并中标。
在中标后,2012年7月20日,黄、时二人以建筑公司名义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后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等。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任命黄某为该项目负责人并组织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公司督促黄某办理入滁施工的备案手续时,黄某以种种借口推诿和拖延。开发公司在对合同资料进行审查时发现黄某所提供的文件上加盖的公章均是建筑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印章,而不是总公司公章,且对印章进行了遮盖。
最后开发公司认为黄某所加盖的公章为假冒,便认定其涉嫌欺诈,让开发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与黄某签订的所有合同。
审判结果:
本案中,黄某、时某持被告建筑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告的相关文件参与投保活动并中标。在投标过程中,黄某、时某持有的相关文件中加盖的是被告南京分公司的印章,提供的被告公司《企业资质及业绩资料》封面有被告的企业公章及加盖的南京分公司的印章,其内容均是被告公司的有关真实信息。中标后,黄某、时某以被告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施工协议,后又签订了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等,协议中加盖的均是被告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印章,还加盖有被告公司法人的印章,所以被告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且从双方的来往函件等都可以看出,被告公司对其南京分公司的行为均是予以认可的。原告公司也并没有因为被告公司以其南京分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协议而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均履行了部分义务。所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撤销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结语:
上述案中,签订合同当中虽然并没有使用总公司的印章,但分公司的印章是真实的印章,且签订合同当中公司的相关资质文件也都是真实的,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最后一如既往,还是要强调一下关于公司的印章管理,根据案例当中的一些信息,我们反过来说:如果分公司或是总公司的职员拿着公司印章私自和他人签订协议,那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呢?
答案在过往的案例当中,我们都可以知晓,所以公司印章的管理工作要做好、做得规范,才能保障公司不会承受无妄之灾。
文章编辑:印章管理高效安全解决方案服务商--思格特智能印章
公司现在就在用思格特的便携式的智能印章机,老板不在也可以盖章,挺方便
收到后马上使用了,操作说明很清楚,不过初次配置有点麻烦,客服还专门发了视频教程
这个产品对公司公章管理很实用,使用很方便,不用再担心公章外带的风险,店家服务很热心
之前在展会看见过,新玩意,很多人围观
感觉建筑行业的比较适合,每个项目可以放一个,这样就能实时查看项目盖的文件了
拍照上传的功能不错,不用每次拿这文件去找老板盖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