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李建想参与枣庄一个工程项目竞标,因为没有资质便联系了杨某,考察后,杨某安排人员携带劳务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等参与竞标。因为一些原因,最终没有做成这个项目。项目虽然没有做成,李建考虑到自己的工程队没有资质,避免以后面临同样的问题,私自找人伪造了劳务公司的公章。很快,这枚印章发挥了作用。
2014年6月份,李建承揽了微山一栋大楼的建设工程,并与当地一家租赁公司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租用对方的钢管、扣件、顶丝等建筑设备材料。而这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上盖的是劳务公司的印章。
结算时,李建尚欠租赁公司租赁费、租赁物损耗补偿款17余万元,李建以个人名义向租赁公司书写欠条一张,并承诺两个月内还清欠款,否则支付1万元的违约款。此后,租赁公司多次索要无果。
2016年3月2日,租赁公司以李建、劳务公司为被告,向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租赁物损耗款和违约金共计18余万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两被告送达了文书,经传唤,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在这期间,李建曾打电话给杨某,告诉他不用过来参加庭审,所有事情已经处理完毕。因此,劳务公司未派人出庭应诉。
两个月后,法院缺席判决,支持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向李建和劳务公司送达了判决书。李建未上诉,劳务公司因一些原因错过了上诉期,判决生效了。
租赁公司一直未收到欠款,向法院申请执行。劳务公司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在的企业十分注重形象,都不愿意和失信企业合作。自从被纳入黑名单以后,我们企业没中过标,融资贷款也不批,平时只能接一些小工程,造成的损失很大。”2017年7月份,杨某咨询过律师后到微山县检察院寻求帮助。
在微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引导下,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李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鉴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劳保公司的印章系伪造。经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14日,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李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企业应当如何保护印章的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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