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河南某公司股东,在担任公司股东期间多次累计向范先生借款合计250万元,并于2017年1月向范先生出具了借条,由李某本人签名确认。2018年1月,双方重新对账,李某重新向赵先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拖欠借款250万元的以及利率标准等事宜,再次由李某本人签名确认,并由李某加盖了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随后,李某未能按约还款,赵先生随即将李某与该河南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河南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河南某公司对业务专用章真假不持异议,但其认为业务专用章是被告李某采取欺骗手段加盖的,不发生法律效力。诉讼中被告李某辩称,该借款部分转给被告河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该债务理应由河南某公司共同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效力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或债务加入,是否必然对公司具有拘束力。本案中,被告李某在借款借款协议上加盖具有特定用途的公司合同专用章,超越了该印章的使用范围,且并无证据显示公司在其他借款合同上重复使用过该合同专用章,在未经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江西某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自己代理”,河南某公司对被告李某的行为不予认可,所以被告李某重新出具的借条,不能约束被告河南某公司。
即便李某将部分款项转给了河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均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不能证明款项实际用于公司,被告李某就所转的款项可另行向法定代表人主张。
综上,原告要求河南某公司承担此款的清偿责任,不应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25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有惊无险,公司不用为此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当中的关系是比较混乱的,思格特小编再来简单的缕一下,该公司为何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首先公司股东李某事先跟赵先生借的款,属于个人债务关系,发生借款行为之后李某再向赵先生出具盖有公司合同章的借条,那么赵先生明知最初的借贷关系是发生在自己和李某之间,仍然合意由李某代表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以此将公司追加到案涉债务中,明显存在当事人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能性,所以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
李某在审理当中声称有将一部分借款交由公司法人代表,但公司和法人代表是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只要该借款没有证据表明实际用于公司经营,那么赵先生就不能主张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可以另外向该公司法人代表主张,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所以上述案例,其实就是左口袋进右口袋出,虽然公司不用承担责任,但法人和股东还是要偿还该借款。并且其中也暴露出了印章使用管理不当的问题。
特别是对于股份制公司而言,印章的使用应当更需要加强重视和严格管控。智能印章管理系统便是印章管理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方式,通过将印章安装到智能设备链接手机APP的有效结合,公司印章使用必须经过两人的共同操作才可以完成,有效的避免了一人私自偷盖、盗盖印章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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