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顾楚浩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南华期货、南华期货海宁营业部向其支付委托理财本金损失308.73万元、预期固定收益7.6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16年3月8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浙嘉商初字第18号),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待印章伪造案件终结后,原告可另行起诉。后顾楚浩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2016年5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上诉((2016)浙民终字240号),维持原裁定。
2017年8月7日,顾楚浩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南华期货海宁营业部、南华期货支付委托理财款本金损失308.73万元、预期固定收益66.9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18年2月5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4民初238号),判决驳回原告顾楚浩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海宁市中正环保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南华期货、南华期货海宁营业部向其支付初始资金损失85.72万元、初始资金收益2.25万元、违约金33.7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17年1月13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4民初150号),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待印章伪造案件终结后,原告可另行起诉。
2017年1月,许敏红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与南华期货海宁营业部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无效,判令南华期货海宁营业部向其返还本金270.73万元及利息15.30万元,南华期货海宁营业部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支付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南华期货承担,并由两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7年1月17日,南华期货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浙04民初42号)以及起诉状副本。许敏红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于2017年3月8日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南华期货和南华期货海宁营业部就许敏红提交的证据申请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3月24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04民初42号),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待印章伪造案件终结后,原告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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