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富滇银行员工私自使用该行公章,为企业10亿元的信托贷款承担担保责任,而就是这起“骗取贷款案”,引发了后续富滇银行的连环信托贷款担保……
富滇银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原行长雷钫的“合同诈骗案”刚刚尘埃落定,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民事判决书的出炉再次将富滇银行推向公众视线。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追偿权纠纷案” 民事判决书,牵出了一部涉及三家信托公司、两家银行和多家企业的三次信托贷款担保大戏,并最终与两年前就已终审的“骗取贷款案”联系在了一起。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事涉富滇银行的同时,“骗取贷款案”的“主角”罗杨则也曾就职于富滇银行办公室,负责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富滇银行“10亿元担保责任”,则源于4年前的一笔信托贷款。根据(2016)云01刑终596号判决书,罗杨于2001年3月进入昆明市商业银行(现富滇银行)办公室工作,负责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2014年8、9月份,罗杨私自使用富滇银行公章,出具《承诺函》,通过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方式,帮助中滇海盈融资1.98亿元,并受贿792万元。2014年12月,中滇海盈总经理申萍久找到“薄”姓中间人,要求其帮助融资,后找到罗杨,以中滇海盈入股云南新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的并购项目启动需要融资贷款为由,让罗杨帮忙由富滇银行为中滇海盈向中江国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10亿元信托贷款提供担保。
在申萍久承诺给其一定报酬的情况下,罗杨决定利用其在富滇银行办公室工作的便利条件,以富滇银行名义为该笔贷款进行担保。
在该笔贷款运作过程中,申萍久安排钟林与中滇海盈工作人员李甲冒充富滇银行工作人员和罗杨在富滇银行办公室共同与出资行长春农村商业银行、中江国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签约,并在包括主要约定富滇银行担保义务的《三方协议》上加盖富滇银行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罗杨按照需要伪造了富滇银行行务会议纪要、临时行务会议纪要等文件,交给中江国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贷款。
最终,中滇海盈成功拿到上述10亿元贷款,并累计向罗杨行贿5000万元。
2015年4月20日,富滇银行向昆明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公司总行办公室职员罗杨私自将富滇银行的公章用作私用,并为他人提供担保。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1刑终59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罗杨私自用富滇银行的公章为中滇海盈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亿元出具《借款保函》,从而骗取10亿元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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