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支行的客户经理贾某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使用银行印章加盖购买理财凭证,销售违法理财产品,时间长达一年之久,诱导客户购买其违规销售的理财产品,给包括李先生在内等45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共计5000余万元。
该理财产品到期后,贾某未能对其进行兑现,李先生认为银行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少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银行认为贾某推荐、销售该理财产品应为个人私售行为,非履行职务行为。
在一审当中,法院并不支持李先生的诉求,但在二审后贾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贾某名下汽车予以变卖,变卖款发还李先生等投资人;责令贾某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而银行则被被判赔偿20%,贾某所在银行支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此后银行支行可根据相关法律关系另行向贾某追偿。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李先生在内等投资人赔1000万元。
法院有关人员说:“银行职员犯罪隐蔽性特别强,或用银行专用章,或利用职务中接触过的企业私下骗钱。”像银行职员非法吸储、集资诈骗是最常见的。还有银行职员与社会有关组织或个人勾结,非法放贷、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
那么银行机构该如何防范印章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纠纷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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